犯罪分子还通过内外勾结用假卡进行消费,也利用假POS机骗取持卡人账号和密码信息。或是通过截获商场POS机与银行主机之间的通信线路来获取客户的帐号和密码信息。
更有不法分子在ATM机入卡口安装截卡装置,截留客户银行卡,伺机偷看客户密码后盗取客户资金。或是在ATM机上安装摄像机和吞卡装置,盗取客户银行卡里的资金。 必要的技术升级进行银行卡技术升级和提高银行工作效率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银行卡的风险。在去年破获的金助炫犯罪案件中,如果国内收单行能够规范操作,按照国际组织所要求的效率来传接信用卡支付单据,则所有损失都应该是韩国发卡行承担。而现实情况是,目前国内银行系统联网技术的水平限制了银行卡消费信息传递的效率。 银监会已于2004年3月下发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12项保护持卡人安全使用银行卡的规定,如建立银行卡犯罪案件通报和报告制度,限制输入错误密码,对连续输入错误的银行卡实施账户锁定,加强对银行卡持卡人账户信息的保护等一系列重要举措,对于遏制银行卡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际上,由万事达卡(MasterCard)和维萨(Visa)倡导的EMV智能卡标准已先行一步,采用了新的数据加密技术和智能卡之后,ATM和电子收款系统的读卡器从芯片中读取信息,芯片上的一些控制安全程序可与收单系统相互验证,从而提高安全性。而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芯片卡的复制难度要比磁条卡大,犯罪成本也要高得多。在EMV智能卡标准中,如果欧洲在2005年,亚太区在2006年,全球在2008年前,ATM仍没有应用EMVCo认证的智能卡技术,该交易相关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自行承担遭受欺诈的责任。 银行有无法律责任无论如何,卡内资金被侵占,对于持卡人来说是很无辜的事情,这也是目前法律界所面临的新难题。不少律师认为,面对银行卡犯罪,如果银行在办理业务的过程并无过错,持卡人只能向罪犯索赔。 也有律师认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根据合同建立的。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合同条款,除了一部分是书面形式外,很多都是隐含或默示于银行业惯例中。人们倾向于银行与存户的关系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存款一经存入银行,就不再是存户的款项,该存款即为银行所有,而银行有义务在持卡人要求时,支付持卡人所能支取的款项。 那么,银行在一些伪冒的划款要求面前,是否能将款项从存户的账户中扣除呢?一些律师认为,银行绝对不能从无过错持卡人的账户中扣除款项。原因并不是由于银行疏忽,不能及时辨认假冒签名来停止付款,而是由于银行没有持卡人真实正确的付款指示或要求。因此,无论银行是否犯了疏忽或其他过错,或是银行已尽了合理程度的谨慎也不能防止假冒,银行也不能将被骗的款项从客户账户中扣除,从而将损失转嫁于客户。在律师看来,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不能作为是否需要赔偿客户损失的法律依据。持卡人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后,所交付的存款成为银行金钱,银行可以自由处置和运用,因此而得到的利润或遭到的损失,也应该由银行承担。当持卡人卡内的款项被他人非法侵占,无论银行在该事件中是否疏忽或有其他过错,银行也必须承担后果,而不能将任何损失转嫁于无辜的存户。因为银行将款项付给侵占者不是基于持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持卡人无须负任何责任。 一位长期与银行打交道的法官则从法规的角度表示:目前,我国的银行存款及法律只是要求银行尽到一般审查的责任,做到之后银行就无须承担持卡人存款被侵占的责任和后果。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银行卡案件的理解也会不同。目前审理案件关键是看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并按过错的比例进行审判。一般情况下,如果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并无过错,那么法院一般会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
银行卡必须立法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认为目前没有专门的针对银行卡的管理办法或法律,应当尽快完善有关银行卡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我国银行的银行制度及有关法律也应尽快修改。
而一直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夏和平表示:从世界范围和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立法总要落后于实践。在银行卡的管理和如何保证安全使用银行卡方面,我国的立法没跟上。目前针对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专门的银行卡管理法规,一般是用《民法通则》和相关法规来调整有关银行卡的法律关系。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银行应该注意加强安全用卡,首先,银行在开发银行卡产品时,应尽安全义务,应该加强安全用卡的管理,其次,银行在受理银行卡业务时,应该尽到审查义务。如果出现银行卡资金被盗用,银行的举证责任更重,如果银行能举证是因为持卡人的失误造成银行卡资金被盗,银行可能免责或减轻责任。夏和平建议加快立法,并且确保有关银行卡管理法规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资料1:美国联邦法律保护持卡人依据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发展的经验,加强有关金融交易的立法,利用法律明确持卡人及银行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利用信用卡犯罪、违约的概念及范畴,明确违约的责任与处罚等,是保护银行利益、防范个人信用风险的根本保证。以信用卡业务较为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的联邦法律对持卡人的保护可谓是方方面面,各种法律规定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如果信用卡的使用未经授权,发卡人仍然有义务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费者对信用卡丢失后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承担50美元的责任。 《诚信贷款法》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承担50美元的责任。法律做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消费者或持卡人是诚实的,不讲信用的持卡人只是少数。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银行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消费者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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